行规不属于法律,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只包括,全国和全国常委制定的法律,制定的行规,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行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和法律,并且按照《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根据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规的制定主体是,行规根据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规具有法的效力。行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规需要总理签署令。行规的效力仅次于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各表现形式之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