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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房产面积的测量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欧宁财经


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计算房屋的销售面积以及如何确定房屋面积对于购房者的影响。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与计算》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购房者可以通过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来确定房屋的销售面积,如果两者存在误差,应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架空通廊的房产面积测量,永久性封闭的算全面积,永久性有顶盖但不封闭的算一半,无顶盖的则不计入建筑面积。“国标”指出,如果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要算面积,作为装饰则不算;同样,与房屋相通的伸缩缝也要算面积。《房产测量规范》还明确规定,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和游泳池、利用引桥或高架桥面作为房屋顶盖的单层房屋等均不算建筑面积。而柱或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和站台,新规范要求按顶盖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永久性的有柱车棚、货棚等,今后也要按柱的外围计算面积。

怎么计算房屋的销售面积

房屋面积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如何知道房屋销售面积多了还是少了,怎么计算房屋的销售面积呢?

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8-1998)《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与计算》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套内墙体面积包括本套独用墙体面积和套与套之间的分隔墙的一半、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的一半及外墙(包括山墙)的一半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套内有多个阳台的,全部计算。该技术规范没有区分开放式阳台和封闭式阳台、外挑式阳台和内含式阳台。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原始设计为封闭式阳台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原始设计为开放式阳台的,计算一半。

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用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二是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已作为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销售面积。

购房者单靠自身力量要测量、计算公(共)用建筑面积及本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是相当困难的,但可以测算本套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或开发商出示的测绘报告显示的面积出入过大,应向测绘机构问明原因或要求复测。

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的,应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登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水平面积计算法:以房屋外墙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面积。

2. 垂直面积计算法:以房屋内墙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面积。

3. 斜面积计算法:以房屋内墙和外墙斜向投影面积的差值计算房屋面积。

4. 展开面积计算法:以房屋内墙的展开面积计算房屋面积。

5. 建筑面积计算法:以房屋外墙的面积计算房屋面积,但不包括屋顶、露台、阳台等部分。

以上计算方法在不同的房屋登记工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

结语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架空通廊的房产面积测量,永久性封闭的算全面积,永久性有顶盖但不封闭的算一半,无顶盖的则不计入建筑面积。房屋面积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如何知道房屋销售面积多了还是少了,怎么计算房屋的销售面积呢?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批准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58-1998)《商品房销售面积测算与计算》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是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因此,购房者需要了解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才能计算出房屋的销售面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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