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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欧宁财经


企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后,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答案是否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先征后退不属于及其有关部门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财政性资金。因此,企业收到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财务处理上不记入“营业外收入——补助利得”科目,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法律分析

问: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受H7N9禽流感事件影响,2013年第一季度亏损严重,经营十分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免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3.5万元的申请,并于近日收到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复,税务机关对已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予以退税。请问,我们取得的退税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同时财务上又应如何处理?

答:这里首先应予指出的是,对于直接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不作账务处理,但因为税收的减免还必须根据税收法律、行规等规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减免,对未经申请或经申请但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仍应依法纳税。因此,在财务处理上,纳税人在缴纳上述税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相应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并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冲减管理费用,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流转税,同时,这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先征后退”,属于税务机关先行征收并退还的已征税款,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所界定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等财政性资金。因此,企业收到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财务处理上不记入“营业外收入——补助利得”科目,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您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已获得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复和退税。在财务处理上,这部分退税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而是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请注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和批准,未经申请或未经批准前,仍需依法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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