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与潜逃的关系及的范围对于挪用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携带不仅指随身携带,还包括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携带的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而潜逃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隐藏和逃跑的行为。挪用的行为人将用于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等情况,将受到刑法相应的处罚。
法律分析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潜伏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隐藏起来,不为别人所知自己所处的位置;逃跑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从甲地逃到乙地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与潜逃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2.“”的范围。这里的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炒股、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购买金银首饰、将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均应认定为携带的。
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首先,是行为人从单位挪用出来的,单位对此部分已经失去控制;其次,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此部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携带与潜逃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的范围包括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携带不仅指随身携带,还包括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的。挪用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情况,将从重处罚。在法律中,对于携带和挪用的行为,我们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