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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担方的权利义务

来源:欧宁财经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

2、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

3、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承担方的权利义务:

1、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房屋的安全状态。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

2、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3、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

4、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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