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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形

来源:欧宁财经

民法典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婚龄的,禁止结婚;

2、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不是自愿结婚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手续;

3、当事人和登记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4、已经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要进行登记结婚的人,禁止结婚。

结婚的条件:

1、结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2、结婚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综上所述,结婚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仪式,代表着两个人在法律和社会上的承认和认可。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具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和文化内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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